合資購買不動產怎麼登記?
合資購買不動產可分為多人登記、個人登記兩大方向,其中個人登記包含:信託登記、借名登記、預告登記,本次加碼分享6種限制登記喔!
▌合資購買不動產須注意:
✔找可信任的合夥人合資
✔訂定契約,規範合夥人之間的權益和責任分配
✔設定不動產抵押擔保
✔申請預告登記
參考資料: 內政部地政司、民法、土地法、土地登記規則、民事訴訟法、破產法、稅捐稽徵法
 
 

【共同登記】


以多人為不動產的共同持有人,持有人各自擁有部分產權,不動產出售、時出租較有保障。可依據出資比例,另簽一份合約註明負擔範圍,建物、土地個別持有比例。共同持有房產做為出租使用,應事先依《民法》第818、820條做管理協議。

▌常見狀態
✔ 多人投資不動產
✔ 繼承

▌須注意 《土地法》第34 條之1
✔房屋持有的成數,也會影響後續誰可以直接處分,登記時要注意持有比例的問題。
「共有土地或建築物,只要共有人過半數,持有部分也過半數就可以直接處分。或是持有的部分合計超過2/3 ,也可以直接處分。」
✔ 房屋稅、土地稅需要分開繳納
✔ 由於產權為多人持有,會影響銀行貸款意願
✔ 建議至法院或找公證人進行合約公證
✔ 建議保留各項付款單據

 

【個人登記】

 

信託登記《土地登記規則 第124條》
信託登記是指將不動產權益依信託法成立信託關係,受託人必須依照信託本旨,替委託人妥善處理信託事務,並分配好利益(出租、出售、保險理賠、徵收補償)給受益者,或等信託目的完成將不動產歸於受益者。

☑委託人
☑受託人:除未成年人、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,皆可受託
☑受益人

▌常見狀態
防止子女財產被強制執行、查封等
保障債權
▌優點
因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的遺產或破產範圍,不受強制執行影響

▌須注意
✔ 每改一條合約就會收取一次管理費

 

【借名登記】


借名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不動產以出名人名義登記,仍由自己管理、使用、處分。主要以借名人與出名人間的互信關係為基礎,在性質上類似於委任契約。

☑借名人:向他人借名字登記的人
☑出名人:俗稱的人頭

▌常見狀態
✔ 規避法律規定的資格限制:早期國宅、農地…等
✔ 節稅
✔ 規避債權人的強制執行(違反善良風俗之脫產行為,實務上會被認定無效)
✔ 合夥投資

▌優點
解決信用不佳問題、節稅、隱暱財產

▌須注意
如發生糾紛須由借名人舉證,
通常後續僅能追討賠償,無法追討回已賣予第三人的土地/建物

▌須注意
✅慎選出名人
✅借名人務必妥善保存財務相關證明
✅簽訂書面的借名登記合約
✅自行保管房地所有權狀
✅至地政機關辦理 預告登記,可以避免土地/建物被過戶給他人或去抵押借款(⭐最重要)

 

【預告登記】


預先保留對於請求權人土地建物權利變更、附加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,向地政機關申請權利登記。也是限制登記的一種。

☑請求權人
☑登記名義人

▌優點
✔ 避免不動產所有權人任意轉賣/過戶/設定抵押等變動

▌常見狀態
✔ 私人借款/民間借貸:債務人不動產設定預告登記予債權人,主要加強對債權的保障
✔ 親屬之間: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設定預告登記於父母:避免子女擅自貸款或出售等,以保障權益
✔ 夫妻之間
✔ 借名登記

▌申請方式《土地法 第79-1條》
由請求權人準備登記名義人之同意書,敘明不動產物權變動契約內容及欲保全之請求權種類,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。

▌須注意 《民法 第1147條、第1148條》
✔ 無時效性,若無塗銷會一直存在
✔ 無法抵抗強制執行(建物被法院判決,如假處分、查封時)
✔ 申請貸款,銀行會核定產權證明
✔ 登記人過世後,由合法繼承人繼承所有不動產權利,亦繼受該物權上原被繼承人對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應為之義務。

▌怎麼看房屋有沒有被預告登記?
預告登記是針對”所有權”的限制登記,如房屋被登記,則會顯示在土地建物謄本中的「所有權部 – 其他登記事項」欄位。

 

【限制登記】


❶預告登記 《土地法》第79-1條
預先保留請求權人對於土地建物權利變更、附加條件或期限之權力,向地政機關申請權利登記。

❷ 查封登記 《強制執行法第51條及第113條》
由法院強制執行,查封後,債務人對查封物不得移轉、設定負擔,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。

❸ 假扣押登記《民事訴訟法第522條~第531條》
由法院強制執行,暫時限制其處分金錢財產的權力以保障債權,避免債務人脫產。

❹ 假處分登記 《民事訴訟法第532條》
由法院強制執行,暫時限制其處分非金錢財產的權力,避免債務人進行移轉等行為。
例如:不動產。

❺ 破產登記《破產法第66條》
由法院強制執行,因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,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,得因債權人及債務人聲請,就債務人之財產向法院聲請破產宣告。

❻ 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登記 《稅捐稽徵法》第24條第1項第1款
如欠稅逾期未繳納,稅捐稽徵機關通知地政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。

參考資料:僑馥建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