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分管協議內容,保障自己的權利

#房地產小學堂 – 分管協議】


今天房地產小學堂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『分管協議』!
沒有強制規定要以書面記載,新建案在簽訂契約部分會有分管契約,而購買中古屋時,特別留意是否僅有口頭約定!未來容易出現爭議的情形!只要是購買土地房屋或租屋,就要謹慎檢查合約書內容及確認分管協議的內容,來保障自己權利~


『#分管協議』《民法 第820、826-1條》《土地登記規則 第155-1條》
也能稱共有物分管契約,由法定共有人互相簽訂契約的方式:約定其中一人或共有人分別管理及使用,分管協議以明示或默示均可成立。共同管理的不動產,除了契約另有約定外,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才能成立。
▌常見類型
 農業用地/土地
 停車位/電梯
 頂樓/陽台/露臺等
▌容易遇到的問題
 許多中古屋為默示分管協議。
 社區停車位屬共有部分的空間,較常出現車位抽籤決定與租用型態的分配。
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第1項》


▌注意事項
❗通常分管協議的部分無法貸款。
❗向地政機關登記分管協議,可保障權利及糾紛。
❗不動產之分管契約,如經登記,對於應有部分的買方或第三人,都具有拘束力。
《大法官解釋-釋字第349號》


 

 

參考資料: 僑馥建經、內政部、民法、土地登記規則、公寓管理大廈條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