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地目舊制與現行之對照

【#房地產小學堂 – 地目(土地使用種類)】


今天房地產小學堂要和大家介紹的主題是『地目』!
關於土地使用種類在許多舊權狀上記載著地目,但現今的土地使用種類查詢已經不同,須特別注意不能混淆,相關資料及法規,建議尋求專業人士或單位協助確認哦~

 

『#地目』
日治時代為建立完整的地籍資料及登記標準,將土地使用類別,再細分各種分類,稱之為地目,用於顯示土地使用的情況。而地目等則制度已於民國106年1月1日正式廢除,但在舊式權狀仍記載地目。

▌地目分類(舊有規定-已廢除)
第一類建築用地:建/雜/祠/鐵/公/墓
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:田/旱/林/養/牧/礦/鹽/池
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:道/線/水/溜/溝
第四類其他土地:提/原

 

▌土地分類(#現行)《土地法 第2、4、10條》《都市計畫法 第32條》《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》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2、3條》
*現行土地分類依照法規及權屬,有不同的分類方式。

▶ 依土地法分類:第一類建築用地、第二類直接生產用地、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、第四類其他土地
▶ 依都市計畫法分類(#最常用):都市土地、非都市土地,再細分使用分區
▶ 依權屬分類:國有土地/私有土地

▌使用分區查詢方式:
⚡ 全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查詢系統
⚡ 土地登記謄本中的標示部內容:使用分區/使用地類別顯示
-都市用地與非都市未編列用地 顯示為"空白"
-非都市顯示用地類別名稱

▌注意事項
⚠ 購買農建地,須特別留意都市計畫登記前後的變更資料,相關查核建議尋求專業建築師或單位。
⚠ 用地變更經常稱為地目變更,依現行規定不再使用地目相關規則及管制,而是依據「都市計畫法」及「區域計畫法」的規定。

 

 

參考資料: 僑馥建經、內政部、土地法、都市計畫法、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、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