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賃資產認列 採用新規

企業營運過程常使用土地、廠房或設備,除了自行購入,也可能透過承租方式取得相關資產。為讓企業於租賃期間的支付成本呈現不同認列趨勢,我國會計上已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「租賃」規定,取代第17號規範,更完整揭露企業承租活動對獲利表現的影響。

針對企業以承租方式使用不動產、廠房或設備,雖然承租企業並無該資產所有權,但承租期間取得資產的使用權利,是否將該等使用權進行認列及如何認列,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歷經多次討論。

2018年以前,企業主要依循國際會計準則第17號「租賃」(IAS 17)規定,將租賃合約分為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處理。

若判斷為營業租賃,承租企業必須按期認列租金費用,但無須於財報認列相關資產及負債;而若判斷為融資租賃,則須認列相關租賃資產及應付之租賃款。

由於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的判斷,對承租人財報產生不同影響,實務上,常遭批評營業租賃僅揭露承租資訊,無法反映企業因租賃行為產生的融資效果與使用權利,財務資訊透明度和可比較性相對低。是以,準則制定機構爰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6號「租賃」(IFRS 16)來取代第17號規定,我國業於2019年起採用IFRS 16。

根據第16號規定,公開發行公司均須依IFRS 16規定處理租賃合約,承租原則上,不再區分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,而除了短期租賃(租賃期間不超過12個月)和低價值標的資產租賃(全新標的資產小於5,000美元)外,取得標的資產的使用權利時,須將租賃期間使用資產的權利認列為「使用權資產」,並將未來支付給出租人的義務認列為「租賃負債」。

新規定因此將使承租人在資產負債表認列較高金額的資產和負債外,後續期間另須對帳列使用權資產提列折舊費用,同時對租賃負債按有效利息法攤銷及認列利息費用。並因攤銷採用有效利息法,會使前期利息費用較高,後期利息費用較少,使綜合損益表整體顯現租賃期間有前期高、後期低的費用認列趨勢。

另一方面,由於資產負債表同時增加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,導致負債比(負債/資產)上升,相較於2018年以前若判斷係屬營業租賃,僅以直線法認列租金費用而未認列相關資產和負債,將有所差異。

資料來源:https://money.udn.com/money/story/5607/429919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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